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本條規定,結合上述財產定義,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期支付給勞動者作為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給予的金錢或實物。
2.生產經營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中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工商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3.知識產權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和發明創造者享有;至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者許可知識產權取得收益,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比如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已故父母的遺產,另一種是結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贈送的禮金和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表示某項財產只屬于丈夫或者妻子,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給丈夫或者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不能將一方配偶接受的遺產和贈與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雙方應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婚后個人財產改善后的增值,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修繕、裝修、改建婚前一人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雙方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得利息;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一次性有償離職服務,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4)丈夫或妻子因意外中獎而獲得的獎金或獎品;
(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撫恤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共有的共同債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