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撫養費給付的相關問題介紹
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撫養費給付以及探視權的這些法律問題是怎樣規定的呢?這些都是離婚案件中極為重要且敏感的議題。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介紹一下:
一、撫養費的歸屬問題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隨哺乳的母親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存在特定情形(如母親患有嚴重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等)時,可隨父方生活。
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可予準許。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時,考慮多種因素(如絕育、生活環境、其他子女情況、健康狀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助等),并優先考慮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
特殊情形:服刑或患病一方愿意撫養且條件符合,可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應予準許;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問題依據具體情況確定;收養子女的撫養問題也需根據收養法和具體情況處理。
二、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時,應另行起訴。支持變更的情形包括:撫養方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十周歲以上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其他正當理由等。
三、子女撫養費問題
數額確定: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者,一般按月收入的20%-30%給付;無固定收入者,參照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特殊情況可調整比例。
給付方式:定期給付,有條件者可一次性給付。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者,可用財物折抵。
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者,可停止給付。
特殊情況: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如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父母仍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四、探視權問題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探望權利。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離婚后子女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得到適當的撫養和關愛。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需求得到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