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傷致殘的民事案件中,如何計算賠償數額
在因傷致殘的民事案件中,賠償數額的計算涉及多個項目,以下是具體的計算方法和依據:
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較長不超過二十年。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傷殘系數:一級傷殘為100 %,二級傷殘為90%,三級傷殘為8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為10%。
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