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要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周某訴張某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
[判斷結果]
河南省滑縣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中,被告張某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下一女,導致離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支持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即責令被告張某向原告周某支付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含義]
夫妻對彼此忠誠,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義務。對婚姻的不忠是不可容忍的不誠實,這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害了無辜的孩子,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所以離婚后發現被告在婚姻期間出軌,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有法律支持的,體現了法律的正義性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