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不可以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離婚協議可以說是有條件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都辦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
甲乙雙方于8月8日登記結婚,2020,后來因為不斷吵架,感情破裂,產生了離婚的念頭。經協商,雙方于9月9日簽訂了離婚協議2020,但一直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2012月12日,甲方起訴乙方離婚,并按約定分割財產。乙方雖同意離婚,但不批準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有兩種觀點。因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簽字時沒有威脅或脅迫,對雙方都有效。雖然雙方沒有立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本離婚協議是真實有效的。2.由于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本離婚協議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本協議只有在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第二種觀點為主。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主體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和其他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由于離婚協議屬于婚姻狀況關系,不能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即簽字即生效的原則直接辦理。簽訂離婚協議的主要目的是結束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財產、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雙方都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的真實目的就無法實現。離婚協議可以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向法院起訴離婚,按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