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1)科目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均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不限于公民)以外的人。
(2)主體有不同的義務。遺囑繼承人不僅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還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受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只能在清償受遺贈人的稅費和債務后接受遺贈財產。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責清償。
(3)獲得繼承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分配,取得財產;受遺贈人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或者繼承人處取得遺產。
(4)表示接受的要求不同。
遺囑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應當放棄繼承。不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當在引導遺贈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產。不收費。如果公證的話,要交少量費用。相關知識的遺贈和贈與的區別在于:
(1)贈與是合同關系,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要約和承諾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是單獨的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可以按照法定方式作出。
(二)贈與合同是承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遺囑人死亡時,遺產生效。
(3)贈與合同是不想要的行為;遺贈是以遺囑為基礎的,遺囑是重要的行為。
(4)贈與(一般)是贈與人在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遺產是遺囑人對死后財產歸屬的決定。注:死亡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的贈與合同。也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它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給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行為,在他們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立遺囑的公民是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是受遺贈人。
遺囑是一種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死亡時,在處理其遺產或為其身后的其他事務作出安排后生效。遺贈和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兩者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區別很明顯。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科目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均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不限于公民)以外的人。
(2)主體有不同的義務。遺囑繼承人不僅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還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受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只能在清償受遺贈人的稅費和債務后接受遺贈財產。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責清償。
(3)獲得繼承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分配,取得財產;受遺贈人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或者繼承人處取得遺產。
(4)表示接受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應當放棄繼承。不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當在引導遺贈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產。不收費。如果公證的話,要交少量費用。相關知識的遺贈和贈與的區別在于:
(1)贈與是合同關系,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要約和承諾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是單獨的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可以按照法定方式作出。
(2)贈與合同是承諾
(4)贈與(一般)是贈與人在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遺產是遺囑人對死后財產歸屬的決定。
注意:
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的贈與合同,也是雙方遺贈的法律行為。是指公民將其繼承財產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權交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而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方式,是指被繼承人按照生前立下的遺囑繼承遺產的法律制度。
遺囑繼承和遺贈作為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方式,有其相似之處。比如兩者都是立遺囑人以遺囑方式處分其遺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會導致其遺產的轉移,兩者都必須具備有效的遺囑條件才能生效。然而,它們之間有顯著的差異,這表現在
(1)在,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
(2)在,表示接受和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未注明到期的,視為放棄遺贈。”
遺囑繼承過程中,遺囑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是否承擔清償死者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